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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到社会的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鄂政办发[2002]81号规定:“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如冶钢教育集团等继续按当时移交时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由企业养老保险移交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学校目前暂未参保的,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再予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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