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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关于明珠花园住户要求办理产权证的答复
     市政法委明珠花园9号住宅楼20名住户反映7年未办证事宜,据我局核实,黄石亚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998年向黄石市计委申请包托亚光新村金苑12号政法委住宅楼(金苑12号改名为明珠花园9号)等20栋房屋的立项,批复为黄计资(1998)第185号文件。后金苑12号项目转让给市政法委,市政法委委托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该房,并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政法委得12户住宅,鸿泰公司承担该工程全部建设资金并分得24户房屋经营销售,承担交房后的一切费用。因该房屋的规划等申报手续为亚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鸿泰公司无法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因此,鸿泰公司一直没有取得售房资格,该公司代售房屋一直未能按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于是,市政法委于2003年11月办理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黄国用2003第1632号),并于2004年办理该项目规划变更手续,业主由亚光公司变更为市政法委(黄规管2004(45)号)。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市政法委2005年申请办理了其中12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余留24户散户由于程序上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从鸿泰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证:以变更后项目建设单位市政法委申办该栋房屋的大“房产证”,然后以二手房形式转让给原24购房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各户的小“产权证”。
发布时间:2007-04-08 17: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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