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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全市狗患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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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市曾多次尝试制订养犬管理地方法规,但都因无立法权而不能出台。因此市直相关部门只能依据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只配合各级政府捕杀群众举报的狂犬,没有管理街头犬只(包括流浪犬)的职能;城管部门负责管理街面犬只;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接种狂犬疫苗;卫生部门负责救治被犬咬伤的病人。据省公安厅意见,公安部已经充分调研,拟起草全国养犬管理法规报国务院审批,待该法规出台后,公安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能,届时,我市犬只管理工作将会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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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21 1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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