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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过金融机构给予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支持,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5、特种行业的许可证件。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1、申请人邻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填写后经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本公司。
2、本公司业务部门收集申请资料,审核同意后向协议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3、银行审批通过后,本公司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与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银行放款;
5、本公司担保审查委员会定期对担保项目质量、风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担保金额一般控制在两万元以内,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经本公司和协议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再办理一次不超一年的展期手续。超过额度和期限范围的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协议银行按与本公司约定的比例放大配备借款(最高不超过1:5)。
第六条 贷款到期时,由借款人直接向银行还贷,如借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由本公司代为清偿。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由本公司依法追偿,经协议银行和本公司确认无力还款的,由本公司代偿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七条 本公司代偿率达到担保总额的20%时,应停止办理新的业务,经与协议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再开展担保业务。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的20%以内,对限额以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月条 本公司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部”,安排三名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每月定期向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业务报表。</P>
第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接受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与管理。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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