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黄政发[1999]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IC卡是存取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变化、查验参保人员个人身份的一种专用智能卡。参保人员凭IC卡消费个人帐户(不含长期驻外和异地居住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零售药店购药时,可用IC卡内个人帐户余额支付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 第四条 IC卡的办理 1、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核定科审核并经参保单位签章认可的参保人员名单,作为IC卡初始化数据。 2、参保单位凭缴费凭证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登记制卡。 3、发现废卡,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查验登记后申请补制。 第五条 IC卡的使用 1、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涂改或解密。 2、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到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医药工作人员应查验本人身份后,方能办理消费手续。 3、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IC卡每天消费金额不应超过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凭IC卡到定点药店购药时每天消费金额不得超过150元。 4、市医疗保险中心对每张IC卡进行逻辑加密,制定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在各消费终端修改密码。 5、参保人员可持IC卡到各消费终端和中心对个人帐户余额进行充值。 第六条 IC卡的补办 1、参保人员因IC卡损坏或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个人帐户时,可申请补办IC卡。 2、经审核申请人医保证或身份证后,填制《挂失申请表》,传递申请人名单并停止使用原IC卡。 3、原卡作废后,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卡。 第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使用IC卡;参保人员离开本统筹区,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转入新统筹区,其所持IC卡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收缴。 第八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初到中心核对单位缴费和个人帐户配置、变化情况。 第九条 参保人员违规使用IC卡的处理 1、对人、证、卡不一致或已失效的IC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提供服务,并对IC卡作没收处理。 2、参保人员解密IC卡,由发现定点机构强行收缴IC卡并上缴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停止配置其个人帐户金额一年,取消IC卡使用资格一年。 3、串通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变相使用(串换药品、借卡使用等)IC卡的,停止持卡人个人帐户配置3-12个月,并追回IC卡所消费的费用。 4、串通定点机构工作人员通过IC卡虚假消费套取IC卡现金的,停止持卡人个人帐户配置一年,并追回所套取的现金。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违规使用IC卡的处理 1、为失效IC卡提供服务的,扣除该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从当月该机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2、协助持卡人变相刷卡及套取现金的,每发现一例,追回其发生的全部费用,同时扣除定点机构、当月质量保证金的20%金额,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使用医保专处方的,每发现一例,扣除本机构当月质量保证金5%。 4、没有为持卡人无偿进行圈存和修改密码等服务的,每发现一例,扣除本机构当月质量保证金1%。 5、IC卡一次消费金额超过规定的,超过部分费用市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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